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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市场操纵罪的严重情形有:
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实施《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找法网提醒您,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四要件指的是:
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操纵证券市场罪量刑标准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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